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產品特點
票隨人到、方便靈活、兌付性強、使用廣泛。
適用對象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客戶。
使用提示
1、銀行匯票目前按照使用范圍主要分為全國銀行匯票和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的應用區域包括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
2、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但現金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均必須為個人。
3、銀行匯票背書后可以轉讓?,F金匯票不能背書轉讓。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除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外,還應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6、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